国家统计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统字〔202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并经国家统计局2024年第7次局常务会议暨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国家统计局关于在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二级主管部门设置统计检查员问题的复函》(国统字〔1996〕26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股份上市公司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字〔2000〕3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市辖区是否应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1〕16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非法人产业活动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3〕5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对统计调查对象以保密为由拒绝按时报送统计报表问题的批复》(国统函〔2004〕198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计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