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标题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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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和《金昌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金昌市统计局编制了《金昌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金昌市统计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1)机构职能:下设领导介绍、机构简介2个栏目,公布金昌市统计局领导简介和内设机构情况。
(2)履职依据:下设政策法规、部门规章2个栏目,公布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制定的统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部门规章。
(3)权责清单:公布金昌市统计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4)预算决算:公布金昌市统计局年度预算和决算情况。
(5)规划计划:公布金昌市统计局重点工作年度或(季度、月度)计划情况。
(6)政策文件:公布国家、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
(7)政策解读:对部分重要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8)统计信息:下设进度数据、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普查数据,按照统计数据发布相关规定,定期公布全市主要进度统计数据、年度统计数据和大型普查数据。
(9)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议情况。
(10)双随机、一公开:公布金昌市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11)建议提案办理:公布金昌市统计局收到的两会建议提案和办理情况。
(12)其它法定信息:公布其它法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金昌市统计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是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金昌市新华东路82号市行政中心15楼东侧。
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5-8212402
传真号码:0935-6911006
通信地址:金昌市新华东路82号市行政中心15楼东侧。
邮政编码:737100
电子邮箱地址:jcstjjhy@163.com 。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金昌市统计局的政府网站(网址:/ )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政府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依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的成本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